(2017)湘1202民初147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原告怀化市怡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国华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怀化市怡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国华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202民初1473号原告:怀化市怡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舒象友,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黄美秀,女,汉族,系该公司员工。被告:张国华,女,1981年9月16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邹芳琳,湖南江山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怀化市怡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国华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立案。原告怀化市怡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怀化市怡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怀化市怡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153元,减半收取3576.5元,由原告怀化市怡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粟多海人民陪审员 姚国新人民陪审员 舒友德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黄 莉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