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634行保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杨扁当、朱正才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雷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雷山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扁当,朱正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贵州省雷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634行保2号申请人:杨扁当,女,1943年2月11日出生,苗族,贵州省雷山县人,农民,住雷山县。被申请人:朱正才,男,1940年12月7日出生,苗族,贵州省雷山县人,农民,住雷山县。申请人杨扁当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责令被申请人立即停止修建。申请人杨扁当以其账号为62×××48的存折作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杨扁当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理由得当,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被申请人朱正才在接到本裁定书后立即停止修建,暂时保持现状(以本院到现场所拍摄的照片为准)。案件申请费30元,由申请人杨扁当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李 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黄启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