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325执5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8-02-08

案件名称

山东费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文强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费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文强,姬长娜,朱家成,翟文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25执56号申请执行人:山东费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刘文强,男,1974年2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费县。被执行人:姬长娜,女,1973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费县。被执行人:朱家成,男,1972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费县。被执行人:翟文芹,女,1977年6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费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费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文强、姬长娜、朱家成、翟文芹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鲁1325民初4403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刘文强偿付申请执行人山东费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77000元及利息,姬长娜、朱家成、翟文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19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山东费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曹运绪审判员  霍雁军审判员  王 硕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公绪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