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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381执46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四川大华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杨继果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阆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阆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大华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杨继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381执463号申请人:四川大华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国勇,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杨继果,男,生于1970年4月17日,汉族,住四川省阆中市。申请人四川大华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杨继果追偿权纠纷一案,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阆民初字第499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杨继果下落不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秦 国审判员 蒲剑平审判员 罗 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颜志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