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202执69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湖南销售分公司与湖南胜丰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湖南销售分公司,湖南胜丰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202执69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湖南销售分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106号湘豪大厦18楼。负责人徐毅,系该分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湖南胜丰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芙蓉中路二段200号体育公寓4栋901房。法定代表人李传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申请执行人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湖南销售分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胜丰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湖南销售分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2016)湘0202民初1928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5月3日依法立案执行。经查明被执行人湖南胜丰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2016)湘0202民初192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文辉审 判 员 韩涛代理审判员 易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魏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