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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54民初537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XX与熊丙桂定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熊丙桂

案由

定金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54民初5376号原告:XX,女,1973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开州区。被告:熊丙桂,女,1985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开州区。原告XX与被告熊丙桂定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8日立案。原告XX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XX要求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XX负担。审判员  刘洋洋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谭晓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