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54民初537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XX与熊丙桂定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熊丙桂
案由
定金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54民初5376号原告:XX,女,1973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开州区。被告:熊丙桂,女,1985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开州区。原告XX与被告熊丙桂定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8日立案。原告XX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XX要求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XX负担。审判员 刘洋洋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谭晓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