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1123执55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陈芳梅、孙世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罗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芳梅,孙世明,丁显平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123执556号申请执行人陈芳梅,女,1978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潜江市,申请执行人孙世明,男,1975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潜江市,被执行人丁显平,男,1958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罗田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芳梅、孙世明与被执行人丁显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2016年11月12日,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鄂11民终80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撤销本院因本案作出的一审判决、驳回丁显平的诉讼请求、由丁显平负担两审案件受理费。2017年8月10日,陈芳梅、孙世明向本院申请执行丁显平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5080元。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相关规定,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对原告胜诉的案件,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人民法院应当将预收的诉讼费用退还原告,再由人民法院直接向被告收取。申请执行人陈芳梅、孙世明的申请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规定的受理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陈芳梅、孙世明的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文祥审判员  曾建平审判员  李磊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雷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