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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811民初136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李陈陈与潘飞、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陈陈,潘飞,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张蓬,张某,倪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811民初1365号原告:李陈陈,男,1999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委托代理人:李帮国,安徽枞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潘飞,男,1980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委托代理人:曹书明,安庆市宜秀区大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开发区。负责人:吴华平,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先明,该公司员工。被告:张蓬,男,1999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法定代理人:张某,男,1976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被告张蓬的父亲,法定代理人:倪某,女,1976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被告张蓬的母亲,被告:张某,男,1976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系被告张蓬的父亲,被告:倪某,女,1976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被告张蓬的母亲,原告李陈陈与被告潘飞、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张蓬、张某、倪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立案。原告李陈陈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陈陈的撤诉申请,系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未侵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陈陈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李陈陈负担。审判员  马惠雯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祖 玲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