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28行审4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高阳县国土资源局与王余良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高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阳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高阳县国土资源局,王余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高阳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冀0628行审45号申请执行人高阳县国土资源局,地址:高阳县正阳路92号。法定代表人刘永生,该局局长。被执行人王余良,男,1953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高阳县。,申请执行人高阳县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高国土资罚字【2016】38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具体请求执行事项有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土地。2、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厂房1大间,建筑面积894平方米;3、未缴纳的罚款16800元。经审查,本院认为,高阳县国土资源局所作高国土资罚字【2016】38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高阳县国土资源局所作高国土资罚字【2016】38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二、对高阳县国土资源局所作高国土资罚字【2016】38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第一项、第二项由高阳县国土资源局组织实施。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张 川人民陪审员 段瑞卿人民陪审员 王学良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冯天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