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121民初31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0-15
案件名称
熊科友、熊火忠等与南昌县中医院等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科友,熊火忠,南昌县中医院,南昌大学第二附属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121民初3127号原告:熊科友,男,汉族,1981年8月21日出生,户籍地址为南昌县,原告:熊火忠,男,汉族,1953年8月15日出生,户籍地址为南昌县,原告熊科友、熊火忠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肖玉佳、刘根南,江西瀚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昌县中医院。地址:南昌县莲塘镇澄湖西路2016号。法定代表人:辛小云,该院院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卫国、曹幸福,江西阳明阳律师事务所。被告:南昌大学第二附属医院。地址:南昌市东湖区民德路1号。法定代表人:程晓曙,该院院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陆燕,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熊科友、熊火忠与被告南昌县中医院、南昌大学第二附属医院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熊科友、熊火忠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熊科友、熊火忠自愿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熊科友、熊火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熊科友、熊火忠负担。审 判 长 朱国亮人民陪审员 熊莲娣人民陪审员 赵菊玲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陈圣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