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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29民初376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8-09-18

案件名称

田文革与陆信通、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祥县人��法院

所属地区

嘉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文革,陆信通,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29民初3760—2号原告:田文革,男,1976年4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嘉祥县。被告:陆信通,男,1997年1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嘉祥县。被告: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法定代表人:程玉林。2017年8月10日本院作出了(2017)鲁0829民初3760—1号民事裁定书,将被告陆信通驾驶的鲁H×××××号轿车扣押于嘉祥县萌山汽修厂。2017年8月22日被告陆信通交纳20000元现金作为担保,请求解除对陆信通驾驶的鲁H×××××号轿车的保全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陆信通驾驶的鲁H×××××号轿车的诉讼保全措施。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高兵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