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29民初376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8-09-18
案件名称
田文革与陆信通、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祥县人��法院
所属地区
嘉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文革,陆信通,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29民初3760—2号原告:田文革,男,1976年4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嘉祥县。被告:陆信通,男,1997年1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嘉祥县。被告: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法定代表人:程玉林。2017年8月10日本院作出了(2017)鲁0829民初3760—1号民事裁定书,将被告陆信通驾驶的鲁H×××××号轿车扣押于嘉祥县萌山汽修厂。2017年8月22日被告陆信通交纳20000元现金作为担保,请求解除对陆信通驾驶的鲁H×××××号轿车的保全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陆信通驾驶的鲁H×××××号轿车的诉讼保全措施。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高兵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