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2民初929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陈建红与陈文正、方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建红,陈文正,方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2民初9294号原告陈建红,男,1975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所义乌市。委托代理人楼英飞,浙江云衢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文正,男,1967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所义乌市。被告方敏,女,1970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所义乌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建红与被告陈文正、方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建红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建红的申请系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建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175元,由原告陈建红负担。审判员 陈高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骆光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