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281民初261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何志伟与王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达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志伟,王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安达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1281民初2619号原告:何志伟,男,汉族,住安达市。被告:王飞,男,汉族,住安达市。原告何志伟与被告王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何志伟、被告王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何志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王飞偿还借款180,000.00元及利息;2.要求王飞承担诉讼费和保全申请费。事实和理由:2015年9月18日,王飞在何志伟处借款180,000.00元,此款经多次索要未果,诉至法院。王飞辩称,借款属实,我现在无能力还款。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9月18日,王飞在何志伟处借款180,000.00元,王飞给何志伟出具借据1份,借据注明为暂借款。何志伟诉至法院要求王飞给付借款180,000.00元及利息。本院认为,王飞在何志伟处借款180,000.00元,给何志伟出具借据1份,借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王飞未按约定时间偿还借款属违约行为。何志伟要求王飞偿还借款180,000.00元并放弃被告给付利息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飞给付原告何志伟借款180,0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50.00元、保全案件受理费1,420.00元,由被告王飞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付彦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孟艳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