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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14财保16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周伟杰、广州市政通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周伟杰,广州市政通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广州市汇喆水产品有限公司,广州市立基水产品有限公司,广州市百升货运代理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14财保165-1号申请人:周伟杰,男,1971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荔湾区。委托代理人:简璐云,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稚华,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广州市政通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白云国际机场空港横十五路货运区仓库***房。法定代表人:卢鸿炼。被申请人:广州市汇喆水产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荔湾区花地大道以西、东漖北路以东浣花西路以北地段广州市荔湾区艺和鸿博花鸟鱼艺广场N79商铺。法定代表人:吕锦辉。被申请人:广州市立基水产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荔湾区黄沙大道***号101自编****房。法定代表人:孟庆芳。被申请人:广州市百升货运代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花东镇九一村安置区南一街十巷*号101。法定代表人:孟庆华。申请人周伟杰与被申请人广州市政通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广州市汇喆水产品有限公司、广州市立基水产品有限公司、广州市百升货运代理服务有限公司的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一案,因申请人周伟杰与被申请人发生了劳动合同纠纷,申请人以被申请人财务情况恶化,有可能转移、隐藏、处分其财产,给申请人造成更加严重的经济损失,特申请财产保全措施,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名下价值79407.62元的财产或冻结其等额的银行存款。为此,担保人广东合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自愿为申请人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供额度为79407.62元的信用担保,并承诺如因保全错误造成被告损失,担保人愿以79407.62元人民币额度为限,提供连带保证责任担保。经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周伟杰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广州市政通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广州市汇喆水产品有限公司、广州市立基水产品有限公司、广州市百升货运代理服务有限公司名下价值79407.62元的财产或冻结其等额的银行存款。银行存款的冻结期间为一年,动产的查封期间为二年,不动产的查封期间为三年,当事人需要延长查封期限的,应在期限届满十日前向本院提出申请。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梁红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梁欣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