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125执36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林丽珠、方永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丽珠,方永龙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云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125执36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林丽珠,女,1974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云和县。被执行人方永龙,男,1982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云和县。本院在执行林丽珠与方永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7月4日查封了被执行人方永龙所有的车牌号为浙K×××××的北京现代牌汽车一辆,现被执行人方永龙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被执行人方永龙所有的车牌号为浙K×××××的北京现代牌汽车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王 靖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余卫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