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2执501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渝北法院刑庭与李小进罚金(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刑庭,李小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12执5012号申请执行人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刑庭,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空港大道418号。法定代表人周轶,院长。被执行人李小进,男,1977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关于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刑庭申请执行李小进罚金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渝0112刑初1375号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27日向本院执行局移交执行。经本院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渝0112执501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持本裁定书申请本院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曹 阳执行员 潘先静执行员 郭敬彬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 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