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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203民初59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乌鲁木齐吉发渔药有限公司与朱登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乌鲁木齐吉发渔药有限公司,朱登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203民初591号原告乌鲁木齐吉发渔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德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朱艳丽,河南王松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朱登伟,男,汉族,1971年6月14日出生。原告乌鲁木齐吉发渔药有限公司诉被告朱登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乌鲁木齐吉发渔药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要求撤回对被告朱登伟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乌鲁木齐吉发渔药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乌鲁木齐吉发渔药有限公司撤回对朱登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52元,减半收取476元,由乌鲁木齐吉发渔药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马清河审 判 员  翟渊涛代理审判员  张 慧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俊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