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203民初59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乌鲁木齐吉发渔药有限公司与朱登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乌鲁木齐吉发渔药有限公司,朱登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203民初591号原告乌鲁木齐吉发渔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德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朱艳丽,河南王松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朱登伟,男,汉族,1971年6月14日出生。原告乌鲁木齐吉发渔药有限公司诉被告朱登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乌鲁木齐吉发渔药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要求撤回对被告朱登伟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乌鲁木齐吉发渔药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乌鲁木齐吉发渔药有限公司撤回对朱登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52元,减半收取476元,由乌鲁木齐吉发渔药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马清河审 判 员 翟渊涛代理审判员 张 慧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俊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