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21执113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曹纯瑶与四川中科盈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堂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纯瑶,四川中科盈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21执1135号申请执行人:曹纯瑶,女,1971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淮口镇。被执行人:四川中科盈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堂县淮口镇。法定代表人:阎海玉,总经理。本院在执行曹纯瑶与四川中科盈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登记在被执行人四川中科盈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已先后被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及本院查封,本案无处置权。被执行人除上述财产外,无其他财产登记线索。本院向申请执行人进行了通报,申请执行人不持异议,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叶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