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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711执57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某与被执行人季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锦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季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711执57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李某,男,1987年9月3日生,汉族,无业,住锦州市凌河区。被执行人季某,男,1981年6月24日生,汉族,无业,户籍地锦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现被羁押于锦州辽西新入监犯监狱。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某与被执行人季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季某未履行判决义务,其名下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季某名下银行存款70000.00元,期限为1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 巍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博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