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303刑初7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李云华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云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303刑初78号公诉机关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云华,男,1970年5月1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出生地: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小学文化,内蒙古环智煤炭有限公司总经理,住乌海市。2016年5月2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乌海市公安局海南区分局取保候审。2017年6月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检察院以海南检公诉刑诉〔2017〕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云华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6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8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云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5月26日17时30分许,被告人李云华酒后驾驶×××号小型汽车,沿109支线由南向北行驶至海南区收费站时被当场查获。经检验,送检的李云华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272.3mg/100ml。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云华醉酒后驾车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云华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6年5月26日17时30分许,被告人李云华酒后驾驶×××号小型越野客车,沿109支线由南向北行驶至海南区收费站时被当场查获。经检验,送检的李云华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272.3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车辆。上述事实有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到案情况说明,常住人口基本信息,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书等证据予以证实。以上证据材料已经庭审质证和本院审查,可以采信。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云华违反交通安全法,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予以刑罚处罚,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李云华犯危险驾驶罪的罪名及事实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云华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鉴于李云华主动缴纳罚金,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本院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云华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零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乌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立嵩审 判 员 高永林人民陪审员 王玉萍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聂荣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