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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2执21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刘海会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海会,百特国银投资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2执21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海会,男,1981年8月9日出生。被执行人百特国银投资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南竹竿胡同2号银河搜候中心11层21117室。法定代表人王光志,总经理。刘海会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北京仲裁委员会(2016)京仲调字第0132号调解书申请执行百特国银投资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仲裁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额为人民币1089935元。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向被执行人百特国银投资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于同年7月14日向被执行人百特国银投资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裁定书,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被执行人百特国银投资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7年8月2日作出执行决定书,将被执行人百特国银投资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百特国银投资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及住建委的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百特国银投资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及住建委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由于被执行人百特国银投资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目前,申请执行人刘海会尚有债权人民币1089935元未受偿。申请执行人刘海会如发现被执行人百特国银投资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存在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百特国银投资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应主动履行上述债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京仲裁委员会(2016)京仲调字第0132号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主执行官李京耀执行员  郭树明执行员  邢 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剑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