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7执679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杨某与深圳某软装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某,深圳某软装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307执6790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杨某。被执行人深圳某软装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址: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中心城龙翔大道9009号珠江广场A2栋5A2E,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19549847E。法定代表人杨某某。关于申请执行人杨某与被执行人深圳某软装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深圳市龙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深龙劳人仲(龙城)【2017】125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工资3800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深圳某软装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850元(包含执行费50元)汇入本院指定账户。本院已将执行款3800元划付给申请执行人杨某,本案现已全部执行完毕。本院认为,深圳市龙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深龙劳人仲(龙城)【2017】125号仲裁裁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深圳市龙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深龙劳人仲(龙城)【2017】125号仲裁裁决书确定的内容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郑作华执行员 刘翠玲执行员 林宗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 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