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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391民初114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李波与张会彬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波,张会彬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调 解 书(2017)冀0391民初1145号原告:李波,男,1988年3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秦皇岛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谷秀梅,河北骊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会彬,男,1967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公民身份号码×××。原告李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张会彬偿还原告借款30万元及利息(利率按照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至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2月15日,被告因资金需要从原告处借款30万元,借款期限自2014年2月15日至2014年5月15日,还款方式为借款期限前一次付清,约定了利率为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双方订立合同后,原告按照约定将借款30万元借给了被告,被告为原告出具了借款单。但被告在借款到期后迟迟不履行还款义务,故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张会彬偿还原告借款30万元及利息(利率按照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至付清之日止)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张会彬于2017年12月1日前偿还原告李波借款本金300000元;二、本案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计2900元,由原告李波负担;三、原告李波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高亚东二0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薛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