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705执167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王坤与潘北玲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坤,潘北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705执167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坤,男,1988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县,。被执行人潘北玲,男,1964年5月3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关于申请执行人王坤与被执行人潘北玲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本院(2016)粤0705民初269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潘北玲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租金555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没有履行。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已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潘北玲于2017年8月15日现金支付15500元给申请执行人后,余款40000元分期履行,从2017年9月起每月15日前支付5000元,直到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同意撤回对本案的执行,并有权在对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时向法院再次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该协议合法有效,当事人应自觉按照协议履行,且申请执行人同意撤回对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粤0705民初26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如被执行人未能按照和解协议内容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和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毅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梁启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