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729民初70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杨建云与李明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建云,李明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长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729民初709号原告:杨建云,女,1961年10月25日生,汉族,住长顺县。被告:李明鹏,男,1950年6月5日生,汉族,住长顺县。原告杨建云与被告李明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日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讼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杨建云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权益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建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50元、财产保全费620元,由原告杨建云承担。本裁定一经送达即生效。审判员 梁文礼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付权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