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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02民初114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沧县吉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迎宾支行与沧州市瑞鹏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沧县万大铸件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沧县吉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迎宾支行,沧州市瑞鹏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沧县万大铸件厂,沧州东鑫铸业有限公司,王家松,王家成,张全忠,刘恩胜,尹淑英,陈秀红,陈永霞,赵秀华,岳伟,姜波,于然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02民初1146号之一原告:沧县吉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迎宾支行,住所地沧州市新华区黄河东路与千童大道交叉口东方世纪广场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00061659634G。负责人:杜春岗,该支行行长,。被告:沧州市瑞鹏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沧县纸房头乡大白杨桥村,注册号:130921000020106。法定代表人:姜波,该公司经理,。被告:沧县万大铸件厂(普通合伙),住所地沧县张官屯乡肖家楼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21585440342F。执行事务合伙人:赵秀华,女,1963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沧县,。被告:沧州东鑫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沧县张官屯乡田庄子村,注册号:130921000019340。法定代表人:王家松,该公司经理,。被告:王家松,男,1972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沧县,。被告:王家成,男,1968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沧县,。被告:张全忠,男,1073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沧县,。被告:刘恩胜,男,1965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沧县,。被告:尹淑英,女,1973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沧县,。被告:陈秀红,女,1967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沧县,。被告:陈永霞,女,1973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住沧县,。被告:赵秀华,女,1963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沧县,。被告:岳伟,男,1992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沧县,。被告:姜波,男,1993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沧县,。被告:于然,女,1994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泊头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沧县吉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迎宾支行与被告沧州市瑞鹏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沧县万大铸件厂(普通合伙)、沧州东鑫铸业有限公司、王家松、王家成、张全忠、刘恩胜、尹淑英、陈秀红、陈永霞、赵秀华、岳伟、姜波、于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沧县吉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迎宾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计4400元,保全费327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李英杰人民陪审员  杨立新人民陪审员  王建刚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文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