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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203民初212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张某与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盘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杨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203民初2125号原告:张某,男,1962年8月生,汉族,无业,住六枝特区,被告:杨某,女,1970年5月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六枝特区,原告张某与被告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0日立案。原告张某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91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吴开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罗小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