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207执70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谢帅、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利辛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帅,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利辛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207执706号申请执行人:谢帅,男,1993年7月1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枫,安徽弘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帆,安徽弘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利辛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利辛县前进路西段,组织机构代码152300299。负责人:XX,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谢帅与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利辛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现因申请执行人谢帅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销对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皖02民终61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院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皖02民终61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柏东审判员 梅根生审判员 杨慧忠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夏 昀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