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81民初584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5844蔡勇生与XX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勇生,XX
案由
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81民初5844号原告:蔡勇生,男,1953年2月19日生,汉族,住启东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包卫江(村委会推荐公民代理人),男,1963年1月1日生,汉族,住启东市。被告:XX,男,1970年1月25日生,汉族,住启东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卫坤,启东市鹤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蔡勇生与被告XX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7日立案。原告蔡勇生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蔡勇生的申请未规避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勇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蔡勇生承担。代理审判员 吴新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杨晨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