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526民初300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02
案件名称
李静与李长明、丛日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扎鲁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静,李长明,丛日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扎鲁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26民初3000号原告:李静,女,1973年2月7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内蒙古通辽市。被告李长明,男,1971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内蒙古通辽市。被告丛日华,女,37岁,汉族,个体户,住址同上。原告李静诉被告李长明、丛日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6日立案。原告李静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静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李静负担。审判员 姜永恒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 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