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92民初115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赵某某、孙某某等与张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孙某某,张某,武汉吉家房地产经纪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92民初1159号原告:赵某某,男,1988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汉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邹舰,北京市京师(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孙某某,女,1992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岸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邹舰,北京市京师(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男,1973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第三人:武汉吉家房地产经纪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118号复地东湖国际三期3幢1层1号。法定代表人:金莉,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健,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孙某某诉被告张某、第三人武汉吉家房地产经纪服务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蔡丽红人民陪审员 高选成人民陪审员 李汉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潘 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