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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9行审1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北京康庄友发商贸有限公司、北京市延庆区环境保护局行政非与执行行政非与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北京市延庆区环境保护局,北京康庄友发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京0119行审17号申请执行人北京市延庆区环境保护局,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区延庆镇香苑街102号。法定代表人常迎六,局长。委托代理人肖勇,北京市延庆区环境保护局综合科科长。被申请人北京康庄友发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区八达岭经济开发区康西路1732号。法定代表人穆顺新,经理。申请执行人北京市延庆区环境保护局(以下简称延庆区环保局)于2017年8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对北京康庄友发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友商贸公司)作出的延环保监察罚字【2016】02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2016年11月16日,延庆区环保局作出延环保监察罚字【2016】02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主要内容如下:2016年7月27日,我局对康友商贸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该单位位于康庄镇一街南荒地的砂石粉碎生产线项目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于2014年5月开工建设,2014年7月建成并投入使用。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康友商贸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于2016年8月9日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康友商贸公司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康友商贸公司未在规定时限内提出听证申请,也未提交陈述申辩意见。依据《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九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处人民币玖万元罚款。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延庆区环保局对于康友商贸公司的违法事实依法履行了立案、调查、送达等程序,向其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了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陈述、申辩的权利和听证的权利。延庆区环保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根据《环境行政处罚办法》(2010年修订)第五十五条规定,环境保护行政处罚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的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件办理过程中听证、公告、监测、鉴定、送达等时间不计入期限。延庆区环保局于2016年8月2日立案,于同年11月16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超过了上述规定的办案期限,但是对被执行人康友商贸公司的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不影响行政处罚决定的效力。延庆区环保局在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康友商贸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亦未自觉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确定的缴纳罚款的义务。在延庆区环保局送达《督促履行义务催告书》十日后,康友商贸公司仍未履行上述义务。延庆区环保局申请执行该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八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北京市延庆区环境保护局于二○一六年十一月十六日作出的延环保监察罚字【2016】第02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 晶审 判 员  孙沙沙人民陪审员  辛德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