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0106执83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吉林省大鑫耀德劳务有限公司与窦春雨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林省大鑫耀德劳务有限公司,窦春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06执837号申请执行人吉林省大鑫耀德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绿园区。法定代表人张耀华,总经理。被执行人窦春雨,住吉林省公主岭市。申请执行人吉林省大鑫耀德劳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窦春雨合同纠纷一案,由于被执行人窦春雨未能按照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吉01民终235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和期限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吉林省大鑫耀德劳务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窦春雨自动履行全部执行款,现申请执行人已收到全部执行款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吉0106执83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沈 影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于小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