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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05执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南昌市湾里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李某抚养费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湾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昌市湾里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李某,祝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湾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105执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南昌市湾里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地:南昌市湾里区竹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601053432046383。法定代表人:邓某,该委员会主任。被执行人:李某,男,1990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湾里区。被执行人:祝某,女,1992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湾里区。南昌市湾里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执行李某、祝某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3日作出的(2016)赣0105行审8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7年1月6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通过司法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李某、祝某的车辆、银行存款、保险信息,发现被执行人李某有银行存款6792.66元,本院进行了扣划,在扣除执行费751.23元后,将执行款6041.43元发放给了申请执行人南昌市湾里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发现被执行人李某名下有车牌号为赣A×××××五菱牌小型汽车一辆,申请执行人南昌市湾里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向本院提出暂时不对上述车辆进行查封。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李某、祝某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2017年3月21日,本院依法决定将被执行人李某、祝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因被执行人李某拒不报告财产,本院决定对被执行人李某拘留十五日,并于2017年6月15日将被执行人李某送交南昌市拘留所执行拘留。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李某、祝某现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南昌市湾里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13日作出的(2016)赣0105行审8号行政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向本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董兴强审判员  闵龙翔审判员  高 翔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涂 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