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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83执24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孙成兵与蒋玉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成兵,蒋玉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庄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83执249号申请执行人:孙成兵,男。被执行人:蒋玉波,男。申请执行人孙成兵与被执行人蒋玉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庄民初字第704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7年1月12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额:欠款100000元,诉讼费1715.6元,执行费1426元(未交)。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于2017年7月18日冻结被执行人在中国农业银行的存款账户。经查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可供执行财产,并向本院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到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再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国宣审判员  何 峰审判员  闫长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林崚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