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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323执5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重庆紫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蓬安分公司与邓小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扣划执行裁定书

法院

蓬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蓬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重庆紫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蓬安分公司,邓小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蓬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323执521号申请执行人:重庆紫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蓬安分公司,住所地蓬安县。负责人:杜锦强。被执行人:邓小英,女,汉族,生于1976年3月10日,住蓬安县。本院在执行重庆紫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蓬安分公司与邓小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1323民初717号民事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邓小英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周刚在银行有储蓄存款。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邓小英在银行的存款6618.75元。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林玄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罗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