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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221执异3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何海成申请执行刘广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祖芹,何海成,刘广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221执异38号异议人王祖芹,女,1957年11月20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刘伟,男,1985年12月6日生,汉族,住杞县西关金城大道西段路南。系异议人王祖芹之子。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申请执行人何海成,男,1967年5月25日生。被执行人刘广平,男,1958年12月12日生。本院在执行何海成申请执行刘广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8月3日作出(2016)杞执字第097-4号执行裁定,将刘广平之妻王祖芹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开封支行6049201117200007396账户存款予以冻结。异议人王祖芹向本院提出了执行异议,称其常年患有脑神经衰弱、高血压、心脏病等多种疾病,为维持异议人的生命需要,请求法院依法撤销(2016)杞执字第097-4号执行裁定。异议人提供了郑州人民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书两份。经审查,本院认为,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欠债务,未经审判程序,不得要求未举债的夫妻一方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王祖芹不是被执行人,本院冻结异议人的工资账户,明显不当,依法应予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撤销本院(2016)杞执字第097-4号执行裁定。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何世友审判员  孔 方审判员  卢志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郭存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