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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981民初298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2986朱树平与东台市弘毅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树平,东台市弘毅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81民初2986号之一原告:朱树平,男,1970年11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东台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钱炳华,江苏东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钱春萍,江苏东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东台市弘毅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东台市安南工业园南沈灶工业区。法定代表人:吴月升,该公司经理。原告朱树平与被告东台市弘毅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原告朱树平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树平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树平撤诉。案件受理费730元,减半收取计365元,由原告朱树平负担。审 判 长  崔爱华人民陪审员  吴瑞根人民陪审员  吕 群二○二○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朱 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