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602民初139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白山市浑江区山货市场陈玉梅批发部与白山市金世池典商务宾馆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山市浑江区山货市场陈玉梅批发部,白山市金世池典商务宾馆,王锡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602民初1397号原告:白山市浑江区山货市场陈玉梅批发部(个体工商户)。经营者:陈玉梅,女,住白山市。被告:白山市金世池典商务宾馆(系个人独资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负责人:战波,系投资人。被告:王锡斌,男,1965年6月2日生,汉族,原金世池典商务宾馆实际经营者,住白山市浑江区新建街。白山市浑江区山货市场陈玉梅批发部与白山市金世池典商务宾馆、王锡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8日立案。原告白山市浑江区山货市场陈玉梅批发部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白山市浑江区山货市场陈玉梅批发部撤诉。案件受理费339元,减半收取计169元,由白山市浑江区山货市场陈玉梅批发部负担。审判员 李 栋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崔荣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