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京0112民初2565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林浩与崇义县红都绿园特产食品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浩,崇义县红都绿园特产食品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2民初25655号原告:林浩,男,1995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通州区。被告:崇义县红都绿园特产食品店,住所地江西省。法定代表人:蒋小刚。原告林浩与被告崇义县红都绿园特产食品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原告林浩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林浩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浩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林浩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刘 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衡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