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12财保2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尤秀珍与李仁亮、南通舒畅物流有限公司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尤秀珍,李仁亮,南通舒畅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12财保29号申请人:尤秀珍,女,1953年4月15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海门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锋,男,1971年12月30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海门市。系申请人尤秀珍之子。被申请人:李仁亮,男,1984年5月1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凤阳县。被申请人:南通舒畅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城港路132号。申请人尤秀珍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扣押被申请人李仁亮驾驶、南通舒畅物流有限公司所有的苏F×××××中型厢式货车一辆(价值约80000元)。申请人尤秀珍以现金16000元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尤秀珍因情况紧急,提起诉前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南通舒畅物流有限公司名下号牌号码为苏F×××××的中型厢式货车一辆。案件申请费820元,由申请人尤秀珍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代理审判员 施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高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