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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26执137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文辉与张琪、张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文辉,张琪,张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蒲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26执137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文辉,男,1983年12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蒲城县城关镇西关*号。被执行人:张琪,男,1987年2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蒲城县兴镇良村*组。被执行人:张超,男,1988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蒲城县兴镇党家村*组。本院在执行文辉诉张琪、张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蒲城县人民法院(2017)陕0526民初72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确认执行标的为借款17000元、案件受理费150元、执行费155元。经执行,被执行人已将案款全部履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等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蒲城县人民法院(2017)陕0526民初72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成海审 判 员 屈晓军代审判员 何汉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范正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