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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281刑初36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龙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醴陵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醴陵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九条

全文

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281刑初367号公诉机关醴陵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龙某。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7月12日被醴陵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8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醴陵市人民检察院以醴检刑诉公诉[2017]3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龙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醴陵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龙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醴陵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6月15日,被告人龙某饮酒后(酒精浓度为60.41mg/lOOml)驾驶湘B×××××小型轿车(后排载唐某甲),沿省道313从醴陵市城区驶往醴陵市均楚镇方向,同日0时57分许,途经省道313醴陵市境内23KM+980M地段,越中间黄色实线超越前方同向陶某驾驶的赣C×××××重型厢式货车时,与之相撞造成车内乘客唐某甲受伤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醴陵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龙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另查明,1、被告人龙某于2017年6月15日19时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2、被告人龙某于2017年6月23日与被害人亲属达成和解协议,一次性赔偿450000元,被害人亲属出具了谅解书,对龙某的行为予以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龙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如下证据证明:1.户籍信息资料、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人民调解协议书、赔偿凭证、谅解书、驾驶证、保险单、行驶证复印件、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陶某、刘某、唐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龙某的供述与辩解;4.株洲市众一司法鉴定所[2017]机鉴字第238号司法鉴定意见书、株洲市湘润司法鉴定所[2017]病鉴字第35号司法鉴定意见书、株洲市仲天司法鉴定中心[2017]毒鉴字第309号司法鉴定意见书;5.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相片等。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龙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龙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龙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龙某系过失犯罪,且通过赔偿损失的方式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依法可以从宽处罚。被告人龙某洒后驾驶机动车并引发交通事故,应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龙某犯罪情节较轻,具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所居住社区同意接受为社区矫正对象,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可以适用缓刑。根据被告人龙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悔罪表现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二)项、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龙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宣告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谭跃进人民陪审员  宋汉周人民陪审员  廖满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晏晓玲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条文: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以下刑罚的;(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的过失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本章规定的程序。第二百七十九条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