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11财保3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8-02-23
案件名称
鹿平与王建强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鹿平,王建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
全文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11财保33号之一申请人:鹿平,男,1963年12月24日生,汉族,住徐州市泉山区。被申请人:王建强,男,1977年11月17日生,住徐州市铜山区。申请人鹿平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王建强价值人民币40000元的财产。本院于2017年8月18日作出保全措施。现被申请人王建强于2017年8月22日自愿向法院提供现金40000元作为反担保金,申请解除上述财产保全措施。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王建强驾驶的徐州骏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所有的重型自卸货车的查封、扣押。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丹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 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