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03民初241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陈亚力与石家庄友曼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亚力,石家庄友曼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03民初2410号之一原告:陈亚力,男,1979年12月13日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嘉,湖南湘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石家庄友曼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高新区天山大街266号6号楼008-111。法定代表人:孙中海,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亚力撤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亚力负担。审 判 长 唐玉人民陪审员 陈敏人民陪审员 周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扶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