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323民初417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4174朱必云与赵远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必云,赵远光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23民初4174号原告:朱必云,女,1970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泗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林武,泗阳县诚忠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赵远光,男,1972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泗阳县。原告朱必云与被告赵远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原告朱必云于2017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必云撤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计900元,由原告朱必云负担。审判员 唐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