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绥执字第1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赵娟与被执行人黑龙江万事利经贸(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绥芬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芬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娟,黑龙江万事利经贸(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黑龙江省绥芬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绥执字第181号申请执行人:赵娟,女,1972年1月1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所地黑龙江省绥芬河市。被执行人:黑龙江万事利经贸(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绥芬河市。法定代表人罗新利,男,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娟与被执行人黑龙江万事利经贸(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审查、核实,被执行人黑龙江万事利经贸(集团)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俊东审判员 冷辉祥审判员 石 磊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宏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