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06刑初77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陆某、刘某妨害公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某,刘某
案由
妨害公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706刑初777号公诉机关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陆某,男,1990年5月28日出生于连云港市海州区,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地与住址同为连云港市海州区。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16年5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8月22日经本院决定,并于同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连云港市看守所。被告人刘某,女,1990年9月26日出生于连云港市海州区,汉族,专科文化,无业,户籍地与住址同为连云港市海州区。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16年5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8月22日经本院决定,并于同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连云港市看守所。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以海检诉刑诉(2017)6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陆某、刘某犯妨害公务罪,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8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侯亚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陆某、刘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5月8日21时30分,被告人陆某、刘某酒后至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东路恒瑞制药厂门口路段,拦截连云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特巡警大队苏G11**警号巡逻车,并无故对执勤民警郭某进行撕扯,致使郭某警服破裂、手部受伤,单警装备脱落,后经多次劝阻无效,执勤民警郭某对天鸣枪示警三次。上述事实,被告人陆某、刘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书证发破案经过、到案经过、户口证明、伤情照片,未出庭证人殷某、胡某、郭某等人书面证言,被告人陆某、刘某庭前供述与辩解,连云港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连公物鉴(临床)字〔2016〕0578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所及试听资料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刘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均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陆某、刘某犯妨害公务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陆某、刘某的行为构成共同犯罪。被告人陆某、刘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陆某、刘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五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陆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8月22日起至2018年1月27日止。)二、被告人刘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8月22日起至2018年1月27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郝斌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 涛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