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2民初389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沈玉镯诉张道侠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玉镯,张道侠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2民初3892号原告:沈玉镯。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海峰,郯城益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道侠。委托诉讼代理人:付东艳,江苏茂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沈玉镯诉被告张道侠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沈玉镯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案件受理费,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沈玉镯撤回起诉处理。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xxx元,减半收取计xxx元。审判员 张志刚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赵芸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