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002执30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邱小金、廖太招、邱宇景、邱宇佳与被执行人郴州市北湖区北湖街道同心桥村邱家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权益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邱小金,廖太招,邱宇景,邱宇佳,郴州市北湖区北湖街道同心桥村邱家组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002执30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邱小金,男,汉族,住湖南省郴州市。申请执行人:廖太招,女,汉族,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邱宇景,男,汉族,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邱宇佳(曾用名邱宇莲),女,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郴州市北湖区北湖街道同心桥村邱家组。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邱小金、廖太招、邱宇景、邱宇佳与被执行人郴州市北湖区北湖街道同心桥村邱家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权益纠纷一案中,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文翰审判员 周裕新审判员 周 莹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楚佳亮